据《央广新闻》报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要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 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包括:0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0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0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0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05、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06、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指出,从案件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会带来哪些影响 从实务角度,可以预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会对司法系统及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可能会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01、司法机关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及压力。 02、立案流程因登记而更加透明化,去除了审查环节,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避免当事人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间寻求立案,降低了立案成本。 03、不予立案的结果可救济。与登记相配套,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对于不予立案的将以正式的裁决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该裁决拥有上诉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低。 04、短期内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成为决策层必然的选择。 05、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能面临调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告了立案庭的主要功能已被取代,立案庭成为历史还是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版权声明: 本文由 德云社区 整理,原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