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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P2P非法集资 民间投融资创新式坍塌 跑路原因 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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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7: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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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P2P非法集资 民间投融资创新式坍塌 跑路原因 清偿比例

  近年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跨省案件、大案要案增多,2015年形势更为严峻,从泛亚事件到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每个案例都有成千上万个家庭被卷入这张大网。非法集资正不断变换名目繁多的外衣,以项目投资、理财产品、高息分红等形式活跃于线上线下,行骗中国大江南北。

  目前,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发案区域从东部向中西部扩散。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14年,涉嫌非法集资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增加,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这暴露出,中国民间投融资的局部坍塌、经济下行压力下的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困难、监管不匹配、民间投资者缺乏风险防控意识等诸多因素。

  根据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彭冰的观察,自1993年起,非法集资现象在中国每隔四五年爆发一次危机,虽然打击更严,但形势越来越严峻,花样也随之翻新、升级,目前正处于新一轮爆发周期。对于普通投资者,高额回报远没有看上去那么诱人,一旦卷入非法集资,待船沉网破,面临的现实是资金清偿率普遍较低,同时维权还将遭遇维稳。

  对民间集资行为,政府部门纵容与无奈并存。纵容缘于急于发展地方经济,没有明确划定界限,不及时处理;无奈则因界限无法精确划定,又担心戴上阻碍创新的“帽子”,“因此监管者面临的困境,是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和便利企业融资的冲突间寻找平衡”。

高收益

  从收益看,让投资者心动的分别是13.6%和12%的年化收益率,与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贷相比,收益并不算很高,但这足以吸引手有余钱又缺乏投资渠道的普通人群。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有四大基本特征,即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各种形式的投资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记者从检索出的2015年已审结非法集资案928例中,随机选取200例涉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分析,这些案件呈现出的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购物、注册会员返利或高价回购;股权投资、获得股票,按融资额分红;发展下线的佣金和层级差额提取;资金高息回报

  资金返本付息是普通投资者最易接受的回报方式。其中的129件案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了不同期限的利息回报率,如统一换算成月息,这些非法集资案的高息分布区集中在月息3%-4%(年收益36%-48%)

  每个集资案都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这200例案件,仅统计司法机关认定的人数,受害者在30人以上的案例有107起(其中22例案件涉及人数不详)。而其中数量不少的受害者是弱势群体,比如农户和中老年人。

  司法文书显示,山东聊城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受害者是2284个农民;重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者690人大多是中老年人

  甘犁的团队在2014年发布了《中国农村金融家庭发展报告》,研究显示农村有民间借款的家庭比例为43.8%,远高于全国34.7%的平均水平。农村家庭借贷的主要用途为生产性经营和房屋购建。该团队同年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银行贷款的仅占到三分之一左右,贷款金额小于12%,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地位匹配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蓬勃发展下,资本魔力带来涌动暗流。投资者看重的是投出去的钱能拿到高收益,集资者则希望通过融资解决企业经营困难、进行资本运作,甚至铤而走险涉嫌犯罪

  伸出诱惑之手的集资者分布在不同行业。在200件案例中,除19个案例不显示任何身份信息外,96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是企业负责人,所属行业以投资、担保、理财、咨询公司居多,其次高发行业是房产、建材、矿业类公司;农业合作社、养殖等农业公司;科技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

  这些案例还显示,30起案件的被告人是集资代理人(下线),20起案例的被告人信息仅显示为个体户或农民。

  被告人为政府及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占样本数的5%,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从业者占6%。王羽说,“我敢拿征地的钱和筹集亲戚朋友及乡亲的钱投资,就是看到信用社的人、政府工作人员都参与投资,还能不相信他们?公司门口的LED灯还滚动显示远离非法集资。”

  这些集资案虽然名目繁多,但事后看来,模式其实很简单。大部分声称企业经营、投资项目急需的集资者,只是将少部分真正用于经营,部分资金去向不明,部分资金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大部分案发的投资担保、理财中介、P2P平台,多是放高利赚取利差或者成为非法的“资金池”向第三方融资,这其实都是俗称的“空手套白狼”或者“庞氏骗局”

  多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最近几年身陷非法集资之嫌的漩涡。有12年银行从业资历的贾童杰,现在是汇投(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首席运营官。从事网贷行业一年多后,他发现这个行业“鱼龙混杂太严重”,多数已偏离P2P只是信息中介的属性。为了深入了解行业,他曾在多个P2P平台上注册并小额投标,发现有的平台将所有人的投资款打入一个私人账户,有的公司设在普通民宅,并没有办公场所的痕迹。行业之间竞争严重,“营销推广费用水涨船高,不少平台都缺少风险控制的人才,而为吸引投资者给出高收益挤掉竞争对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说,“行业竞争太激烈,小P2P平台很难生存。有些企业想把平台做大获取投资人信任,就盲目经营,向公众募集资金,资本量成倍增长。而只是借、贷利润率并不高,为获取更大收益,就采取混业经营的手段,不少P2P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而一旦风险控制上出问题、实体企业受经济环境影响等因素,会加剧P2P‘跑路’风险。”

清偿

  一旦老板“跑路”或者案发,投出去的钱还能追回多少?这是卷入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张力时刻刷新e租宝的信息,并和其他投资者不时交换信息,但官方对外公开的进展很少。

  2016年元旦,王羽并不安心,“亲戚朋友和村民们每天上门要债,我只能频繁往政府部门跑,但都推三阻四,没人能给个消息。”此前不能兑付利息后,王羽曾和业务员、投资人代表四处去找公司董事长张栋惠要钱,当时警方尚未介入,“见到张栋惠后,她放话,你们就是报案,把我抓进去我住几年再出来,也没有钱还你们”。

  过早报案可能更难拿回钱,这让投资者纠结。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罪与非罪间甄别,有时也担心,介入时机过早致企业经营中断,会造成投资人更多损失。对于一些跨区域的大案、要案,还需要由中央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案件管辖地。

  律师苏轶峰曾代理过多起非法集资案受害者的维权工作。他对记者称,非法集资案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投资者事后救济较难。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

  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但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苏轶峰代理过的案件中,“投资者最终拿回的比例多是30%左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更弱,投资者的法律定位是集资参与人而不是受害人,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被害人的规定,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能等待查扣涉案财物后按比例清偿,“而等刑事案件结案后,从集资人处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经所剩不多”。

  2015年7月,北京26亿元非法集资案主犯朱梓君终审获刑十年,该案2013年案发。苏轶峰代理该案705个投资人维权,目前案件还在执行阶段,正等待有关机构评估该案追缴的资产,方能确定发还比例。

  等待资金清偿还需投资者具有耐心。2008年爆发的万里大造林骗局案,有关责任人员早已获刑。但记者从一名受害人处获悉,该案还在资产评估中。亿霖木业案2007年案发,2014年投资人陈雪菲拿到了60%的投资款,“当时就是两种选择,赔付60%或者等树长大。但如果说林权证都是假的,那我到哪里去找树呢?”

  “东方创投案”是中国首例P2P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该平台2013年6月在深圳上线,4个月后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有关负责人自首。该案的司法进展还算快速,次年7月该案一审宣判,2014年10月法院执行确定投资人的资金返还比例为48.7%。

  投资人代表龙威主要牵头该案的维权事宜。“那时P2P出事的少,投资人都没有风险意识。平台停止提现后最初也想通过协商解决,找负责人商谈给了一个月的期限。但后来负责人自首,我们赶紧报案。”

  现在P2P平台“跑路”、案发现象增多,有一些人找到龙威请教维权经验。他建议,投资者一定要合理合法维权,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受害者人数众多,一旦有过激行为很难控制,“一是影响社会和谐,二是你有理变成无理,还影响大家维权”。

  但案发后因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投资者容易陷入焦虑。“我们提供涉案公司的一些资产信息给有关部门,但警方以案件侦查中为由拒绝透露查扣进展。我们只能四处找政府部门信访、上访,但后来有关人员通报称,其实在我们提供线索前警方已经查封了有关资产。”龙威说,该案进入法院后,司法信息较为公开透明,投资人稍微心安。

  民间借贷的优势在于手段直接,但并不安全,与非法集资概念界限模糊。“一方面要放开民间借贷,但另一方面从裁判的层面怎么去规范,如何实现出借人的救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姚辉说,非法集资刑民交叉,审判规则是先刑后民,而刑法和民法的理念差别很大,“我的理念就是民刑并立。你审你的,我审我的。”但从程序上讲,刑事的追缴程序完成后按比例清偿债务,如果不够,投资人再提起民事起诉,法院称一事不再理。刑法的认定对民法的合同效力产生什么影响;投资人的权益怎么保护?诸多问题待解。

遍地开花

  一年前,张力在社交网络上接触到e租宝的广告,没有理财经验的她起初并不放心,即便做了e租宝业务员的老同学前来推销都未动心,“2015年8月看到权威媒体大肆播放有关广告后,我就把七年来上班攒下的钱投进去了”。但三个月的期限未满,e租宝出事了。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自2014年7月上线后,e租宝交易规模迅速挤入行业前列。记者获悉,随着e租宝的急剧扩张,其也逐渐进入有关部门的重点监控范围。

  2015年年初正式上线的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由北京金信网银公司研发并服务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该平台全方位排查北京市各地区和各行业分布的企业,及时发现并跟踪线索,提前预警存在风险的企业,并把信息共享给有关部门。

  知情人士表示,2015年4月,e租宝开始登陆央视及各大地方卫视大力宣传,随后e租宝交易量迎来指数型增长,后经分析发现出现大量虚假标的,因此被纳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云平台重点监测对象。

  2015年10月23日,e租宝平台显示的标的累计成交额突破492亿元。2015年10月28日后,平台交易扩张速度极快,并涉嫌存在严重的借款标的期限错配现象等。

  随后,监测平台的数据分析团队通过对其标的项目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标的租赁借款企业普遍存在成立时间较晚、注册资本较低、且标的信息披露不透明,涉嫌虚构借款标的、自融自担保等问题。

  2015年12月8日,官方公开证实,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违法经营正接受调查。

  P2P网络借贷平台因跨越地域限制,投资人来自全国各地,报案存在一定不便。

  该案案发后,由深圳律师张兴彬创设的东方法信网,开始接受e租宝投资者在线申报,提供法律帮助,并将信息汇总提交警方。张兴彬称,截至12月28日下午5时,东方法信平台已有2万余名投资者在线申报。如以申报人数排名,分布最多的依次是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北京市等。该数据目前未经警方证实。

  e租宝事件凸显了长期缺失监管的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并促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出炉,于2015年12月28日向社会公开。

  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曾主持“中国家庭金融调查项目”的研究。他认为,民间融资的风险控制过去主要通过熟人间的了解和信任实现,而通过P2P、担保公司等中介进行的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借贷成本高、融资平台门槛低、风控能力弱的特征,存在较大风险。

  近30年来,非法集资在中国兴起并日益活跃,呈现数量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花样繁多的特点。“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国家垄断,飞速发展的民营经济资金饥渴,直接融资市场门槛过高,民间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 彭冰称。

  非法集资在中国共涉及7个罪名,常见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法院的公开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年均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66件,集资诈骗案件229件。但2012年的数据分别是此前年均数据的2.9倍和2.3倍。近几年保持高增长势头。

  记者在相关案例搜索工具中筛选关键词“非法集资”,并限定案由和裁判年份分别为“刑事”和“2015年”,共搜索出裁判文书928份。从案件数量看,排在首位的是中部大省河南,其次是浙江、江苏、山东、湖南、福建等地。

地方维稳

  非法集资是相对复杂、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材料称,“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更趋复杂,深化改革中的矛盾不断显现,金融改革创新和服务的发展、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都需要过程,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的维稳压力必然增大。从2012年开始,中国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正式纳入各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如何落实维稳也是一大问题。在有些地方,投资人情绪激烈,政府不得不出钱补贴投资人一部分损失。

  彭冰对记者称,对民间集资行为,地方政府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太多动力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希望活跃本地经济,但又不能在金融政策上向民间企业倾斜,不管、默许、纵容民间集资,一旦融资网络崩塌后,政府就展开运动式治理。

  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也往往质疑政府部门在其中的推波助澜,为什么这些骗局能在官方媒体大量投放广告,企业工商、税务年检年年正常,甚至还有政府机构和人员在其中“站台”背书?

  这也是案发后,一些受害人愿意找政府部门信访、上访的因素之一。正是一些政府部门纵容或默许民间融资,投资人维权困难,也导致政府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维稳压力。由此,在非法集资的怪圈里,融资者、投资人和一些地方政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在非法集资案的善后处置中,部分大案要案,政府为了维稳还得全程跟进并负责资产处置,甚至司法部门与之配合处置善后。

  比如,2013年江苏省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指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由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对被告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接管、处理、清算和分配。

  董新义认为,对民间融资中出现的问题,事后应多发挥法律途径、民间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刑法的适用不宜扩大化,更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政府的治理存在一些问题”。

  P2P在“野蛮”生长几年后,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问世。但在治理和监管思路上,董新义认为,细则拟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为P2P备案登记和实际监管部门,并不能实现有效监督。由于互联网的广域性,其活动呈现出跨地域性,由其工商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显然不现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手和措施不够,效率不高,更重要的是监管动力不足,许多地方政府都对问题平台的经营活动漠视不管。建议将网络借贷活动的备案登记和监管部门收至省级银监部门。”

  对包括P2P在内的非法集资,中国的治理路径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试图构建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但多头监管又会出现监管乏力、部门之间互相博弈的情况。

  2015年10月23日,国务院召开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当前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获得的一份贯彻中央精神的地方材料显示,当前的部署主要是突出各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地位和组织协调职能,搞好顶层设计,强化统一调度和跟踪指导,坚持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明确各区市县属地管理责任等。

  多个地方已明确提出探索一体化的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因研发出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不少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找到北京金信网银公司表达合作意向。

  该公司的知情人士表示,传统金融活动主要在线下完成,其监管通过下级向上级报告指标数据来实现,而在互联网时代显得捉襟见肘。“互联网提供了海量的网络公开数据,尤其是公司的负面信息,是评判公司风险的重要指标。结合线上的公开信息和线下的报备信息,大数据监管可以实现主动、精准、动态、日常监管。”

  该平台被形象地称为“冒烟指数”,即通过机构合规程度、网络投诉率、收益率、特征词命中率、传播力等五个维度的多项数据,综合分析计算监控对象非法集资风险相关度。冒烟指数测评分数越高,则非法集资风险就越高。截至三季度末,平台共监测到北京市692家公司疑似存在问题,113家公司问题较为明显。

  “对非法集资现象,将监管的职责交给地方政府,责权并不匹配,建议交给中央的专业机构来做,责权更匹配,也更有能力做好。”彭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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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德云社区 整理,原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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