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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富士康员工刷九千部美版iPhone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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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8: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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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富士康员工刷九千部美版iPhone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深圳富士康公司离职的吴某等3名员工,与郑州富士康公司的段某等4名员工和深圳富士康公司的1名员工勾结在一起,非法进入苹果手机网络认证服务器系统,通过“改机”、“解锁”的“刷机”技术,使低价收购的9000余部美版苹果手机被激活售出,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获利300余万元。


2015年8月25日,从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首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吴某等涉案的14名被告人进行指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某等3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被判处段某等5人两年零十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至20万元。其余6人也被判处刑罚,并处2万元至30万元的罚金。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称,该案进一步深化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重点加强了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尖端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和知名品牌及对全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的司法保护。目前,全市检察机关通过该案的成功办理,积极参与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体系创新。


安装路由器

吴某、邹某、兰某以前均为深圳富士康公司员工,从事过苹果手机的生产加工,懂得将美版苹果手机进行“改机”、“解锁”的“刷机”技术。2011年11月,3人共谋通过为美版苹果手机“刷机”获利。


随后,吴某与在深圳、浙江分别从事苹果手机销售的徐某、季某取得联系,季某又联系金某等4人,让他们低价从市场上收购美版苹果手机,提供给吴某进行“改机”、“解锁”,并约定每部手机收费400元至450元,徐某等人再将这些被激活的手机在市场上销售谋利。


2011年11月底,吴某找到郑州富士康公司部门主管段某,让段某帮忙在郑州富士康厂区内安装无线路由器,通过这种方式进入手机网络认证服务器系统,并答应每月付给段某一定报酬。段某找到其下属何某与钟某,3人商量将无线路由器秘密安装在厂区离吴某租房处最近的工务室内,便于信号接收。


段某等3人担心被人发现,将无线路由器移到工务室隔壁的备品室。“刷机”的时候,吴某给段某打电话,让钟某、何某接上网线,接通电源,不用的时候,就拔掉网线,切断电源。


刷机

作案前,吴某先联系郑州富士康厂区生产部门员工薄某为其提供手机序列号。吴某拿到序列号后,与邹某、兰某通过无线路由器侵入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进行一系列认证操作。最后,由邹某联系深圳富士康公司员工暨某,将“刷机”后的手机入库、激活,并将所有“刷机”记录删除。


2012年4月底,郑州富士康公司通过系统设置的报警监控装置发现有异常“刷机”行为,向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报警。同年4月25日,公安民警将正在进行“刷机”的吴某、邹某、兰某抓获。其他涉案人员也相继归案。


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吴某等人共“刷机”9000余部,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


改机

吴某供述说,很多做手机生意的人从美国低价购进苹果手机,到国内高价销售。但是美版苹果手机的序列号是和美国通信运营商绑定的,在国内无法使用,只有将其重新改写才能在国内使用。


邹某供述说,2011年,其在深圳富士康公司工作期间,与吴某合作将水货苹果手机进行“刷机”,后来被公司发现,两人就离开了公司。


与他们合作的兰某,2003年就进入深圳富士康公司工作,2011年8月辞职离开。在富士康公司工作期间,其被派往美国苹果公司培训,学会了将美版苹果手机“改机”、“解锁”的技术。


吴某等人坦言,富士康公司管理严格,对苹果手机“改机”、“解锁”并非易事,光懂技术还不行,还需要相关环节人员的配合。他们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最终还是被发现了。


郑州富士康公司相关人员在证言中称,他们发现,有不少手机资料在客户系统中查询不到生产资讯,公司出货记录中也有资料被删除迹象,疑似员工有私自“刷机”行为,很快通过报警装置发现了问题,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罪名

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吴某等14人立案侦查,郑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则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庭审中,吴某等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对此争议,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乔亦丹介绍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为,被告人吴某、邹某、兰某主观上明知只有进入苹果公司计算机系统才能从事“刷机”行为,也明知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公司网络系统,客观上串通段某等人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一起侵入网络认证系统,其行为均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一审认定,辩护人“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吴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还认定,该案属于共同犯罪,吴某等10人均为主犯。


犯罪智能化

在量刑上,出庭支持公诉的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吴某等14名被告人通过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的方式侵入郑州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上述建议予以采纳,并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吴某等3人均是80后,曾在富士康公司工作过,熟悉网络知识,有比较高的智力水平。他们也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犯罪成本低廉,能连上网络就可以进行犯罪,获利的空间又很大,不惜以身试法。”乔亦丹说。


他认为,该类犯罪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增加了打击难度,应依法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各种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吴某等1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扰乱了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其犯罪所得的同时,依法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不法分子再犯的可能性。


宋超表示,国务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2-2025)》方案下发后,到郑州投资建厂的国内外高端知名企业快速增长,这类企业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办理与这些企业有关的刑事案件时,新类型案件增多,有的罪名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吴某等人涉案的罪名也引发过争议,需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界限,也不能因涉及到知名企业,就提高或降低司法打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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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德云社区 整理,原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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