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互联网 工业4.0 物联网时代版权保卫战打法 避风港原则
2016年互联网 工业4.0 物联网时代版权保卫战打法 避风港原则在2016年的互联网时代,当人们听歌,会涉及音乐著作权;看电子书,会涉及图书版权;观看体育赛事,会涉及转播权。而且,人们不仅消费版权,也创造版权。手机拍照、视频、小视频、美拍,然后发布,这种UGC(user-gen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行为创造着用户自己的版权。可以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版权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不过,互联网时代,版权被侵犯的事情却频频发生。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源于整个互联网的特征。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有着渠道为王的特征。
01、对受众来说,很多信息虽然有用,对这些信息有需求,但这些信息并非不可替代。这就意味着渠道比内容更重要。互联网分析机构“企鹅智库”曾指出:80%的用户从朋友圈中获取订阅号文章,而非自己从订阅号内筛选。渠道为王的特征,使得依靠抄袭积累巨大粉丝数的“大号”更容易吸引受众。
02、很多时候,避风港原则被滥用了。关于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最著名的就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后来被世界多个国家采纳。目前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都采纳了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指提供包括索引、搜索、网络存储等服务的服务商,如果其提供的内容涉及侵权,但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在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要采纳这样的原则,并非毫无道理。在互联网的时代,信息产品的复制成本接近于零。原本还需要光盘载体,现在只需要点点鼠标。信息产品的快速复制、分发成为可能,审核、监管已经无法跟上信息复制、分发的速度,网络平台方很难低成本地鉴别侵权行为。比如,当一个人把一篇文章转为图片之后,就很难识别,如果平台方要承担责任,不但不合理,甚至会导致大量“碰瓷”,平台的经营就难以为继。
03、维权困难,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目前,在单个案件金额较大,或上升到刑事责任的范围内,版权保护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比如,现在一部国产电影在院线公映期间,是很难出现盗版的,即使从影院下线了,各个视频平台还会争夺网络首播权,至于热门电视剧,竞争更是激烈。但是,对于金额小、性质不严重的侵权事件,由于交易成本太大,举证难、处理慢、删除少、惩罚轻,再加上高昂的协调和申诉成本,投诉维权变成一件性价比很低的事情。
于是,渠道为王的特征,平台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维权的困难,最终使原创者不得不放弃维权。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除了免责的一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也是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除此之外,与避风港对应,还有着“红旗标准”。即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进而判断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故网络服务商不能简单地以“不知者不为罪”或仅凭尽到“通知——删除”义务而主张免责。当前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已开始采纳“红旗标准”。
更重要的是,虽然技术极大地扩展了传播,使版权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但是,与此同时,技术也提供了版权保护的便利。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微信朋友圈对于原创文章的保护。2015年1月,微信公众平台为维护作者权益,鼓励优质内容产生,上线原创声明功能。此功能上线之后,在公众平台编辑文章,并“申请原创声明”后,系统会对其进行约半个小时的智能比对。通过对比后,系统会自动对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并纳入原创文章库。当其他微信公号发表的文章与已发过的原创文章相似时,系统会为其文章自动注明出处并发送站内信通知原创者。若原创者提出申诉,微信公众平台一旦查实,对于公众平台的抄袭行为,微信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封号7天、第三次封15天、第四次封30天、第五次永久封号。
微信公号平台的版权保护,从机器审核半小时之久来看,意味着已经不是简单地对比是否一模一样,而是有一套算法来智能地比较文章的相似度。实际上,很多微信公号的经营者发现,即使对受原创保护的文章稍微编辑、修改,甚至调整段落秩序,仍然会被识别出来。显然,技术极大地帮助了原创者维权。
所以,对于大的平台,版权保护,不是做不到,也不是成本太高,而仅仅是想不想做的问题。
这样做,对平台也是有益的。
1999年1月,18岁的美国大一新生肖恩·范宁开始了Napster服务。Napster是第一个被广泛应用的点对点(Peer-to-Peer,P2P)音乐共享服务,在这个网络中,Napster本身并不储存MP3文件,当然也无法提供下载,它实际上提供的是分布于整个网络中无数用户电脑中的MP3文件的检索与目录,并让人们可以方便地分享。可以说,它是一个典型滥用“避风港原则”的例子。Napster在最高峰时有8000万的注册用户。1999年,国际五大唱片公司起诉Napster,指其涉及侵权歌曲数百万首,要求每支盗版歌曲赔偿10万美元。2000年2月,法院两次判定Napster败诉。2002年6月,Napster宣告破产。
Napster虽然倒下了,但是,它却给点对点文件共享程序——如Kazaa,Limewire和BearShare——的拓展铺好了路,最终,技术生动地改变了业态。
一方面,歌曲被方便的快速复制、分发,最终极大地压缩了专辑的利润空间。人们听歌的方式从购买CD,转向下载MP3,流行歌曲行业也从专辑转向单曲,而歌手的收入,也从销售专辑,转向广告、演唱会。另一方面,Napster也启发了ipod的出现,如今不管是苹果公司的iTunes,还是网易云音乐与QQ音乐,在线正版音乐市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也正是这种版权保护提供的收益才激发了艺术家的创作热情。
2014年微信团队发布的数据显示,微信平台每个用户日均阅读量快速增长已达到5.86篇文章,用户最高阅读量达到日均20篇,每天朋友圈内仅分享链接内容的次数已经超过30亿次。显然,优质的原创内容对朋友圈乃至平台用户的活跃度非常重要。
林肯说过“专利制度是给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不难预见微信平台因为内容与收益的相互激发而出现的繁荣。实际上,这不过是从Napster到iTune的重现。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在中国,版权保护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国情。
在短期内,任何国家的治理能力都是恒定的,这往往就意味着“顾此失彼”,管得了这一块,就管不了那一块。从这个角度,某种程度上,版权维护之难与信息流动监管之严,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可以看到的是,现在的论坛、QQ群、微信群中,管理者对某些内容的审核特别严厉,比如,此次案例涉及的新浪,众所周知,就花了大力气来进行审核,但与此同时,即便是在这样的审核力度之下,一个人用别人的文章来获得打赏,平台的事发之后的反应速度却仍然堪忧。由此生出的另一个忧虑是,如果一味加强平台对版权审核的责任,这种审核能力,在中国国情之下,反而转变为对信息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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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腾讯大家 刘远举 文章”,由 德云社区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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